江苏省药师协会章程
(2008年4月23日江苏省药师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5月7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江苏省药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Jiangsu Association of Pharmacists(缩写:JSA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江苏省药师协会是已获得药师(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人员自愿组织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发展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广大药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积极推进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服务,保障民众用药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民众体质,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法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协调、自律、监督作用,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江苏省卫生厅并接受监督管理,挂靠江苏省人民医院并接
受业务指导,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00号(江苏省人民医院药学楼)。
第六条 会徽(另定)
第二章 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医药卫生方针、政策,贯彻国家有关药师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药品质量与安全意识,努力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二、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药师行业标准,加强药师行业建设,不断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
三、开展药学继续教育,推进临床药师的培训和各级药师继续教育。组织药师下临床,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合理用药及药学服务工作;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努力提高各级药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传递科学信息,组织科学考察,促进科学发展,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开展与国内外其它药学科学学术团体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五、积极开展安全用药教育,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用药办法。面向社会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科学用药水平。
六、编辑出版医院药学与临床药学科技信息资料。
七、开展科学论证,提出药师工作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建议,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的有关项目评估、考核、优秀论文评审、科研项目评审、成果鉴定、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药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委托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价格的论证、评审、监督等工作。
十、办理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申请入会,经批准后
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药师(及其以上职称)、从事医院药学、临床药学或与药师相应职称的
科技人员和医院药事管理人员;
3、其它科技学会(协会)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以上条件者,
可跨会申请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必须是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科研、教育等与药品相关的
单位;
2、凡与药品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
响的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按程序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协会和所在学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3)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本协会和所在学科分会的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和所在学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协会和所在学科
分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和任务,参加本协会和所在学科分会组织的
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3)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5)向本协会和所在学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享有获得本协会服
务的优先权;
(2)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或信息资料;
(3)可要求本协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技术培训;
(4)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证由江苏省药师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单位会员证或证书。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和所在学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或证书。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取消会籍,追回会员证或证书。凡触犯法律,被判刑、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与制定本协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 组织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 筹集本会活动经费并监督使用。
十三 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是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以病
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开展药学服务,在保障临床安全用药、科研、
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和求实精神,在药学界有一定影响,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和发挥作用
的专家、学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本协会并从事医药管
理的企业家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
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
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无特殊情况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决定本协会重大事件,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协会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协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若干学科分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其正式名称为:江苏省药师协会 分会。学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协会学科分会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其人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 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经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